“中国是一个充满机遇的市场”(见证·中国机遇)******
“中国市场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我们会继续扩大在中国的投资。”法国苏伊士集团(以下简称“苏伊士”)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苏冰岚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最早进入中国水务市场的外资企业之一,苏伊士把来自全球的先进解决方案引入中国市场的同时,也把在中国发展的成功经验带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苏伊士是世界领先的水务和固废资源管理服务企业。早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苏伊士的子公司得利满就在中国参与设计建造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并为中国城市居民提供水务服务,见证了中国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方面取得的成就。“中国是一个充满机遇的市场。苏伊士在中国发展已近50年,业务领域逐渐由技术设施建设拓展至水务管理、固废管理、工业园区及智慧环境解决方案等。”苏冰岚介绍,如今,苏伊士在中国的员工超过6500人,建造了逾400座饮用水及污水处理厂,为超过2500万人提供水务和固废资源管理服务,为16个工业园区提供环境服务。
苏冰岚说,苏伊士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伴随着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过程。目前,苏伊士与中国30多个主要城市的市政和工业客户合作。在上海,苏伊士为上海化学工业园区提供一体化环保方案,助力园区成为全球生态环保和循环经济的实践典范;在辽宁大连,苏伊士的污水解决方案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帮助保护渤海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在江苏常熟,苏伊士将建筑装修垃圾的资源化率提升到80%。
“苏伊士深刻感受到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决心和努力,见证了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苏冰岚说,中国对环境监管采取高标准,例如,在饮用水水质检测方面,中国制定了106项指标。在污水排放标准方面,中国许多地方制定的化学需氧量限值比欧洲国家规定的限值低50%以上。“这些严格的规定对技术提出更高要求。中国一系列开放政策为我们带来极具吸引力的发展机遇。”
2022年,苏伊士在中国签订多个合同,包括江苏常熟为期30年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服务项目、位于四川成都的污泥独立焚烧项目等,苏伊士在中国的首个海水淡化建设项目也将在山东落地。苏冰岚表示,根据苏伊士有关战略规划,集团的国际业务比重将由此前的25%上升至40%左右,中国在苏伊士未来业务中占据重要位置。“集团层面将未来营收增长目标定在4%—5%左右,可以确定的是,中国市场的增长目标将高于这个平均水平。”
苏冰岚说,苏伊士将继续加大在中国的投资,不仅是看重中国的市场规模,更是因为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中国正在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苏伊士有能力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为推动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田 泓)
私募备案拟定新规严把行业“入口关”:大中型机构未受影响******
记者 昌校宇
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等条款,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相关要求有助于加速行业出清、扶优限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影响不大,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的行为。
适度提高管理人登记要求
《办法》从基本经营、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出发,适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高于1000万元(创投除外)、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经验、从业人员兼职限制等条款被市场热议。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治理结构、财务能力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是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核心要素,从长远看,严把行业“入口关”,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李诗林进一步表示,“至于已完成备案登记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暂未明确规定,有待协会后续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办法》对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表态,目前影响不大。
衍盛资产董事长、投资总监章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其中不乏较多执行性强的意见。从长期看,将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机构提高管理规范程度。
章友进一步介绍,对于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中等以上)的私募来说,绝大多数的投研和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受影响不大。《办法》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
除了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办法》还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等,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
就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蒙玺投资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来看,对公司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建议,小型私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下,合规运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持续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尽快跨过初创期。
李诗林认为,对于产品初始备案资金的要求,初衷是打击一些“买壳”“卖壳”的虚假私募行为,同时也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后能够维持基本业务收入。不过,预计业内针对这一条款会反馈一些不同意见,特别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中,这些基金投资项目从项目接洽、投资协议谈判到完成投资交割等流程、周期较长,因此,这些基金往往是在投资项目确定以后再通知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而非一开始就将大量资金置于私募基金账上。此外,当前我国正鼓励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不需要太多资金,基金规模过大,反而可能会妨碍这些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监管层面再汇集行业内多方面反馈意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适度平衡。
《办法》或于上半年落地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春林预计,“《办法》或于今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华北地区某小型私募透露,“相关意见已匿名通过券商上报。由于业务实操存在特殊情况,希望监管层面对于初创机构发展中的共性情况,政策预留空间。”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2754只,规模5.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
常春林预计,未来3年至5年,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投资策略也更加多元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二八分化”将更明显,头部、中部私募或占据超过80%的管理规模,尾部私募管理规模占比将逐渐缩小,不具特色、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值的“伪”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