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铁路元素 非遗传承人砖雕上刻“乡愁”******
(新春走基层)聚焦铁路元素 非遗传承人砖雕上刻“乡愁”
中新网商丘2月1日电 题:聚焦铁路元素 非遗传承人砖雕上刻“乡愁”
中新网记者 韩章云
“叮叮叮……”小锤敲击着刻刀在青砖上留下清晰的刻痕,凿刻出的灰尘被毛刷轻轻扫到一旁,潘明生埋头于手上的砖雕,不问外事。
“春节假期一直在庙会上忙着展示,现在难得坐在工作室做砖雕。”今年50岁的潘明生是河南省商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德砖雕代表性传承人。他还有另外的身份——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供电段商丘供电车间的电工。
潘明生从事砖雕技艺20余年,工作之余,他几乎把所有的时间用于砖雕制作、技艺传承。在平面砖雕的基础上,他创新立体微雕,一块块青砖经过精心凿刻,通过拼接组成一座座微型四合院、农家小院、古城……
潘明生对自己的砖雕作品进行细致调整。 受访者供图“陇海线上的老铁路桥、老商丘火车站,以及见证铁路变迁的蒸汽机车、电力机车、复兴号动车等,都会通过砖雕艺术呈现,争取明年与大家见面。”目前,潘明生正全力创作一组反映中国铁路发展的砖雕作品。
谈及创作历程,潘明生介绍,20多年前,他首次接触砖雕即着迷。传统砖雕作品纤巧的花纹、玲珑的构造、厚重的质感令他叹服,并为之进行持续的钻研、创作。
在砖雕作品的构思创作中,潘明生更倾向于复刻记忆里的古城、儿时的乡村风貌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古建筑。为力求真实,他一次次实地考察、拍照、画图,查阅老照片等,希望用砖雕的方式留下老建筑的历史韵味,为观者留下一缕乡愁。
其中,潘明生用青砖复刻的“商丘古城归德府陈家大院”,屋顶的神兽、亭台楼阁的构造甚至墙面纹饰,与实物别无二致,而微型景观让观众更能直观感受传统古建筑的精巧布局与厚重乡情。
春节期间,潘明生在庙会上为观众介绍砖雕文化。 受访者供图不过,砖雕创作并非易事。青砖经多年风化质地脆弱,雕刻时一不小心就容易崩断,只能从头再来。“从事砖雕技艺,必须吃得了苦、耐得住寂寞。”尽管辛苦,只要坐在工作台前,潘明生常常忘记时间,“一眨眼工夫天就黑了,所以也就不觉得砖雕枯燥”。
如今,潘明生创作的微型砖雕作品已达百余组,其中《商丘古城》《老家的院子》《长城》等作品被多地博物馆、非遗馆收藏并展出。
“古老的砖雕艺术传递的本就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代砖雕依然蕴含这样的价值观。”潘明生介绍,在砖雕创作、技艺传承的路上他会一直坚持下去,“我期待用砖雕的艺术形式记录历史,为大家留下美好的记忆。”(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