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年快乐(装饰图符式兔表情系列)
兔年吉祥(伙伴型兔表情系列)
兔如其来(单个型兔表情系列)
爱之兔袭(单个型兔表情系列)
大展宏兔(单个型兔表情系列)
前兔无量(单个型兔表情系列)
近年来,“表情包”不仅是人们熟知并常用的词汇、用语,更是大众社交文化中交流情感情绪的一种必不可少、广受欢迎的视觉媒介,它借助移动信息交流工具,成为潮文化、新风俗的一种样态,甚至成为补充文字语言丰富性的一种更具情感表达的符号化传播手段,自然也成了艺术设计所关注的一个有趣的表达内容。尤其在年节之际,一些具有独特手法、情趣生动的“表情包”就成了情感交流中一个小小的兴奋点,成了社交工具中的收藏品。“表情包”也在其发展过程中,从单品形式发展为族群手法,从静态图形走向动态表达,从情绪表情深化为文化传播载体,呈现出丰富的视觉形式语言与文化现象。
癸卯新年将至,“兔隈明处弄精神”,温顺的兔、活泼的兔,代表着和善、机敏、文静、细腻、速度的兔,又一次走到文化前台,是生肖兔年“表情包”的不二主角。兔与人类相伴的历史非常悠长,兔作为文化符号的一个品类,距今已经不少于5300年了。同时,兔的形象也是民俗文化中传递美好寓意最为常见的吉祥动物,在民间艺术中题材中是非常活跃的造像角色,在织物、器物等的图案表现中,在面花、剪纸、雕刻等技艺主题里,呈现着丰富的纹样手法和装饰形态,与百姓美好生活的理想密不可分。兔作为十二生肖之一,还承担着天降祥瑞的圣洁象征、多子多福的兴旺寓意、健康长寿的生命期盼,自然也就成了艺术表现的喜见题材。
“喜兔”系列表情包以美好寓意为主要内容,也呈现针对生活现实的隐喻性表达,多借用成语谐音方式,为社交文化提供多元情绪的传递与抒发途径。“兔年快乐”“兔年吉祥”,通过简洁的图形组织构成欢乐的装饰图景,传递常说常新的形式寓意,在美好的新年气氛中,再添一份“喜庆”之意;“前兔无量”“兔飞猛进”,利用“谐音梗”抒发对于朋友们的美好祝愿,平添一份“喜乐”之情;“兔步青云”“大展宏兔”,同样借用谐音,是对交流对象的激励与期盼,表达一份“喜见”之心;“爱之兔袭”,表达日常情感交流的“喜爱”之态;而“羊没兔气”则是针对当前疫情困扰问题,抒发人们希望尽快走出阴霾的迫切愿望,表达获得“喜讯”之景;“兔如其来”“兔遭暴击”看似是宣泄负面情绪的表情,实则为一种心照不宣的生活幽默,传递“喜剧”之乐。这套作品,以三种方式表现,分别为单个型兔表情系列、伙伴型兔表情系列以及带有浓郁彩色的装饰图符式兔表情系列。其设计语言,分别取自中国民间剪纸的两种手法,一种是单色镂空形式,一种是彩色叠拼技艺,并采用静态与动态方式应用。
“喜兔”系列表情符号,从剪纸艺术中汲取表达方式,是对于新年气氛渲染的一种借力,是对于古老中国年节文化的美好祝福,更是希望通过这种在年节中贴于门窗迎福、祛邪符标的隐喻借用,期待在新的一年来临之际,我们能够早日走出疫情阴霾,焕发出“喜气”之表情,迎接美好新生活!
(作者:陈青,系上海美术学院副院长、教授)
表情包设计者:陈青、宋培铭、李明星(宋培铭系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博士生,李明星系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教师、讲师)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